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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的概念特征,传闻证据规则是什么?(坊间传闻是什么意思)

  作者:   古诗文网   类别:    知识     发布时间:  2024-05-08    点击:  313 次

传闻证据的概念特征,传闻证据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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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又称传闻法则、传闻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它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辞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而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的概念。直接言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问证和辩论。尽管两原则的精神实质基本一致,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不仅限于证据法上的理解,而是可以从诉讼法、程序法、整个审判等更加广泛的角度来理解。因此,二者不能等同视之,在普通法传统上,传闻规则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即使实物证据也必须由亲身感知的人以言词的形式提出于法庭,传闻规则同样影响着实物证据的证据资格。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传闻规则只适用于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至于实物证据,则应当庭出示或由法官亲临“勘验”。

(一) 传闻证据的依据。

1、传闻证据的不可靠性。传闻证据是由非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陈述,因此对案件事实根本没有准确的认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的陈述仅仅是他人陈述的重复。客观上,陈述的重复总是蕴含着非初始性的危险。主观上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知识水平的不同,听到相同的陈述,可能作出不同的转述,并可能会加进主观判断而背离案件事实。转述的中间环节越多,传来证据的可靠性越差,证明价值也就越低。在英美国家有证人宣誓制度,未经宣誓的陈述,一方面,它的可靠性当然会降低,另一方面,陈述人的责任也会降低,因此“在庭外或他人背后作轻率的,不假思索的陈述比在庭上或当他人之面更为容易。”因此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是不科学的。

2、传闻证据剥夺了相对方的质证权,损害了程序公正。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赋予了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对证人的询问主要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通过询问,提出证据的一方可以是法官确信该证据是真实的,反询问一方可以寻找证据的疑点,推翻证据的可信度。而传闻证据,由于证人并不了解案件事实,对双方的询问无法作出有价值的回答,因此不能确定其所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同时传闻证据由于原陈述者本人不出庭,无法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检验庭外陈述者或行为者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是否诚实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其中,最主要是侵犯了被告反复询问的权利。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交叉询问是控辩双方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传闻证据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

3、传闻证据规则是保证证人出庭制度的有效措施。允许使用传闻证据的最大隐患是证人出庭制度将受到威胁。如果间接了解案件的人可以代替直接了解案件的人出庭作证,那么有些证人就能以此来逃避作证的责任。对庭审来讲,则增加了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证人常常会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或承担伪证罪而不愿意出庭作证。而传闻证据的陈述人所要面临的这类危险要小的多。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能够迫使真正了解案情的人出庭作证,给予种辩双方充分质证的机会。

4、传闻证据规则有利于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传闻证据规则产生之初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有效保护缺乏法律知识的陪审团,避免他们对有缺陷的传闻证据关注太多。因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正常的证据来加以使用,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当不致于对陪审团产生误导作用的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被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而且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提出大量的非直接证据,以干扰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然而对于传闻规则,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陈述人陈述,无法根据陈述人的态度、表情等情况以综合性地判断陈述内容地真实性。应当指出的是,“排除传闻证据的基础并不在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而在于此种真实性是否能够在程序中表现于外并得到证明。”

我国在推进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借鉴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具有现实的意义。

首先,传闻证据规则可以规范证据的采纳标准,为证据的“准入”提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则;

其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通过对证明力不高的证据材料的过滤,促进事实真相的查明;

再次,传闻证据规则可以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增强审判的直接言词性;

最后,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增强诉讼的对抗性,使法庭上的交叉询问落到实处。

但是,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也不现实,我们必须考虑我国无陪审团裁决事实的机制,考虑我国的对抗性尚不彻底的现实,考虑我国法官判断证据能力不强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国引进该制度的成本和司法资源。作为证据规则之一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与特定的审判方式和诉讼结构相契合的,其功能的实现必然需要其它原则与制度的配套。传闻证据规则的建构,不能脱离诉讼制度的整体环境。

总体来看,在我国目前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还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第一,我国没有审前证据展示制度,对于证据资格的判断一般由主审法官在庭审中进行,证据交换的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程序还没有正式建立起来;

第二,检察官移送还是随起诉书移送主要的案卷材料,没有贯彻“起诉状一本主义”,这样难免会使法官产生预断,排除传闻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第三,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不完善,证人义务不明确,证人权利无保障,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存在很大的困难;

第四,法庭质证的程序和必要的规则尚未建立,法庭审理缺乏应有的对抗性,导致律师在庭审中对于传闻证据的动议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但是,从近几年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正在进行改革或准备进行改革,一个更具有对抗式的程序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来,证据规则的建立也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未雨绸缪,传闻证据规则作为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一部分,也应当纳入改革的日程。

参考资料:

吴丹红《传闻证据规则研究》

坊间传闻是什么意思

当然是韩少君先爱上陈芊芊的。第三集陈芊芊带有几分同情,带有几分自保的意思对韩少君道歉,谁知韩少君误以为陈芊芊真心心悦于他。便对陈芊芊转变了态度,还爱上了陈芊芊,以下是依据。

证据

1、道歉后的陈芊芊走出房间,韩少君便立马冲出房间为陈芊芊挡下来了早就埋伏好暗箭。

2、第四集的开头,韩少君从外面带了礼物给陈芊芊,一只类似是用糖做的马,说是他与陈芊芊是因马结姻。得知陈芊芊去了教坊司,此时韩少君顿时心生醋意。

3、陈芊芊向林七要乐人苏沐,林七当然是不肯给的。韩少君不惜放下男人的尊严,为陈芊芊求来了教坊司的全部乐人。

4、韩少君的下人提议,毒杀陈芊芊,便可趁机取得龙骨,治好心疾,韩少君却再三犹豫。

韩烁将陈芊芊的保命之举当成了对他的示爱

陈芊芊自从穿越到剧本里面就要面对马上要被男主角韩烁毒杀的局面,阴差阳错间陈芊芊并没有死在大婚之夜,一直想要活到大结局等到天门大开之际回到自己的世界。

但这也之前,陈芊芊首先要面对的就是韩烁的杀心,并因此展开了一系列的保命之举。

陈芊芊将韩烁带到教坊司羞辱并在当夜向韩烁道歉,并对韩烁表明他们二人的相处之道是在外按花垣的规矩听她的,私下里可以按玄虎的规矩听韩烁的。之后韩烁又在林七那里听到陈芊芊却对他的评价是有勇有谋。这种看法对韩烁而言是极为不同的,也让韩烁对传闻中的三公主另眼相看。

之后陈芊芊设计了城防图一事,之后对韩烁表明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韩烁开心。而韩烁又是一个极度自信的人,他相信当日设计的英雄救美会让陈芊芊一见倾心,也相信陈芊芊在他面前一直都没什么城府,自然也就相信陈芊芊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他开心,相信陈芊芊喜欢他。

更别提之后的生辰宴送衣服,盗龙骨治心疾,陈芊芊被废为庶人。这一桩桩一件件都让韩烁被陈芊芊的举动所打动,也让韩烁为这个为他付出一切的姑娘动心。可他没想到的是,这一切都是陈芊芊刷好感的保命之举。

陈芊芊一直都想回到现实世界,是韩烁对她的爱才让她选择留下来

陈芊芊手握剧本在全剧中就像一直苟到最后,没想到她的开局实在是太艰难了,一来就要面对男主角的杀心。为了能够活下来,陈芊芊利用剧情这个金手指跟韩烁有了很多交集。

无论她为韩烁做了什么,也都是她想要通关的人物而已。一开始在陈芊芊眼里,这里的一切都是虚构的,韩烁也是一个纸片人。她相信自己有一天会回到自己的世界,自然也不会让自己对韩烁动心。

陈芊芊一直都相信韩烁和陈楚楚才是官配,也一直都想把他们撮合在一起。可是韩烁在爱上陈芊芊之后一直对陈芊芊痴心一片,在合欢香事情之后,陈芊芊才意识到韩烁是喜欢她的,可那时候的陈芊芊还是一心想回家,这里的一切她还是想按剧本的走向发展。

直到韩烁为她带上铜环,放弃了玄虎灭花垣的计划,陈芊芊才真正被韩烁打动,想和他一起留在这场梦里。

最后,若不是韩烁先对陈芊芊动心,并且为陈芊芊付出很多。只怕熟知所有剧情的陈芊芊是很难爱上纸片人韩烁的,肯定是韩烁先爱上陈芊芊的。

道路传闻什么意思

街头巷尾所流传的消息(并非官方来源可能没有根据)。?坊间传闻并不是一个四字词语,而是(坊间)和(传闻)的习惯连用。

一、坊间

读音:[ fāng jiān ]

释义:街市上(旧时多指书坊)。

引证:王西彦 《古屋》:“不是普通坊间出售的那种,而是祖传秘制的。”

二、传闻

读音:[ chuán wén ]

释义:辗转流传的事情。

引证:孙犁 《秀露集·耕堂读书记》:“这都是传闻之词,检查一下历史记载,并非如是。”

传闻的汉字笔画:

扩展资料

传闻的近义词:听说、风闻

一、听说

读音:[ tīng shuō ]

释义:听人说。

引证:丁玲 《奔》:“去年的收成听说很好,不晓得回去弄它几亩田种种弄得到不?”

二、风闻

读音:[ fēng wén ]

释义:由传闻而得知。

引证:鲁迅 《三闲集·通信》:“于是接着是清党,详细的事实,报章上是不大见的,只有些风闻。”

道路传闻,在道路上传播听到的消息。指社会上广为流传的消息。

近义词:马路新闻、道听途说、小道消息。

和道路相关的成语:赭衣塞路、自新之路、走头无路、走投无路、走投没路、言语路绝、云泥异路、云泥殊路、异路同归、驿路梅花、冤家路窄、冤家路狭、行者让路、狭路相逢、萧郎陌路、相逢狭路、天台路迷、投石问路、退让贤路、视同陌路、视同路人、视如陌路、视若路人、熟门熟路、殊路同归、熟路轻辙、熟路轻车、日暮路远、穷途末路。

歧路徘徊、墙花路柳、墙花路草、轻车熟路、徘徊歧路、迷踪失路、末路之难、陌路相逢、末路穷途、来踪去路、路远迢迢、路无拾遗、路叟之忧、路人皆知、路柳墙花、褴褛舆路、路绝人稀、路见不平、路断人稀、路不拾遗、开路先锋、叩阍无路、进退无路、进退路穷、绝路逢生、角巾东路、急不择路、慌不择路、过路财神、广开言路、广开才路。

分路扬镳、峰回路转、方骖并路、大路椎轮、道路以目、杜绝言路、戳无路儿、必由之路、避让贤路、波路壮阔、半路修行、竿路褴褛、管路蓝缕、半路出家、必经之路、不讳之路、半半路路、安宅正路、豺狼当路、歧路亡羊等。

用道路或传闻造句:

1、从传闻出发,人们不可能学好科学,正如从格言出发,不可能获得智慧一样。

2、我向来要求眼见为真,才不会被以讹传讹的传闻所愚弄。

3、这个传闻的主人翁本是个正常人,只因行事较为隐秘,竟被穿凿附会为吃人的妖怪。

4、她是传闻中大名鼎鼎的女演员。

5、为了强调对方人品的不是,他更捕风捉影地捏造了许多传闻。

6、流言未可轻信,但空穴来风,关于她的那些传闻,怕还是事出有因吧?

7、而且江东的众谋士对诸葛亮是只听到传闻但未见其人,对他也是半信半疑,有些人认为他更是徒有虚名。

8、这些传闻尽管扑朔迷离,却唤起了我的希望。

9、想不到这传闻不胫而走,竟闹得满城风雨。

10、考研是自己选择的最愿意去走的道路,不管前面会遇到什么,考研的决心一旦作出就要义无反顾、勇往直前。

11、拨动真诚的心弦,铭记成长的辛酸,成功的道路上永远离不开您,亲爱的老师,祝您永远幸福!

12、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的走到底,决不回头。

13、人生就像道路,有坎坷的,也有平坦的;在成长的过程中,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有时会跌倒,有时不会跌倒,但总要继续前。

14、生活的道路不可能永远是坦途,必然会遇到令人无奈的困境,甚至是人生绝境。

15、成功的道路上,肯定会有失败;对于失败,我们要正确地看待和对待,不怕失败者,则必成功;怕失败者,则一无是处,会更失败。



传闻证据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规则的主要分类

由于中国刑事庭审从法官直接调查向控辩方举证转化,加强了诉讼的对抗性,并具有了对抗制即当事人主义诉讼的某些特征,因此应当研究和学习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一些证据规则,因为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是基于人类在诉讼中的理性并经长期诉讼实践所确认,就其技术性而言,往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认真研究,并结合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实行对抗制或以对抗制为庭审方式主要特征的英美日等国的刑事诉讼,在审判活动中适用的主要证据规则有: 1、传闻证据的含义。传闻证据是指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陈述书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二是证明人在审判期日以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传闻证据有三个特点:(1)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的陈述证据。(2)不是直接感知案件真实的人亲自到法庭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感知事实的书面的或者口头形式的转述:(3)是没有给予当事人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机会的证据。

2、传闻法则及其理由。传闻证据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或庭审准备期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此外,记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勘验结果的笔录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只有当勘验人在公审期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和反询问,并陈述确实系他根据正确的观察和认识作成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人制作的鉴定结论亦同。只有等鉴定人在庭审时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和反询问,说明其鉴定书系其以正确方法作成时,才具有证据能力。

传闻法则的确立理由主要是因为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剥夺了诉讼双方包括被告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由于无法以交叉询问进行质证,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容易导致误判,而且传闻证据的使用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始人证陈述,未能从陈述的环境和条件、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势等各方面情况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利于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

3、传闻法则的例外。传闻法则在英美有时被称为“例外的规则”,这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绝对排除传闻证据,实际上做不到,不仅会造成诉讼拖延,而且也势必妨碍查明事实真相,有违设立传闻法则的初衰,因此,制定法或判例规定了众多的例外情况,允许传闻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证据法专家乔恩。R华尔兹称:“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在英美诉讼实践中,对相关性的确认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证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品格原则上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即关于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他的一种性格特点(如暴力倾向)的证据,对于证明这个人在特定环境下实施了相类似的行为(如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上不具有相关性,这种品格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也就是说,“一次作贼、永远是贼”的逻辑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但排除品格证据的要求也有一些例外,如对于证明被告作案目的和动机却有证明作用的品格证据可能纳入诉讼。例如网球明星辛普森被控杀害其前妻及其男友案,控方将证明辛普森曾多次殴打、威胁其前妻的一系列证据作为控诉证据提出,辩护方以品格证据为由要求排除,法官认为这些证据符合允许品格证据使用的那些“例外情况”,因此裁决允许这些证据进入诉讼。 所谓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其使用是有害的,因为它会鼓励警察的违法行为,纵容对公民隐私、住宅和人身等权利侵犯,破坏法制。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为增强有罪证据的力量,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如“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法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也就是要对非法搜查所获证据的取舍作利益权衡。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价值观念的差别等原因,这些国家对违法证据取舍的倾向性也有一定区别,但总的看,排除违法物证并未在这些国家形成一个确定的证据规则,在实务中,对这些证据排除也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对违法获取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或者着眼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或者为追求本案的客观真实并有效的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肯定其证据能力,前者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的目的;后者体现了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两大目的尖锐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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